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绰号“钉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村**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9月30日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于2019年12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樟树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新生、杨迎,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辩护人。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樟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0年9月23日上午,罗某某(另案处理)带来的人在曾某某与他合伙的张家山马堎村的赌场内赌博,因其赌假被曾某某一方护场子的雷某某发现,罗某某外甥詹某某要把人带走,雷某某等人不同意,随即詹某某等人就打了雷某某。被打后雷某某来到**村,邀集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甘某乙、黄某某(已死亡)等八人打了詹某某,事后罗某某和詹某某扬言要找人打**村人,因为雷某某等**村人都是跟着曾某某混的,曾某某叫罗某某不要打,罗某某不同意,为此两人约好当日下午两三点到河堤上打架。罗某某这方纠集四十余人携带了猎枪、短铳、刀、棍等凶器准备去报仇。到了中午十二点多钟,詹某某一伙人依约来到河堤后与曾某某一方的雷某某、周某某、甘某甲、闵翅飞、甘某丙等人发生混战,互相对射,互扔自制燃烧瓶和砖头,在互相对射的过程中,双方都有人受枪伤。事后曾某某、罗某某将各自双方受伤人员带去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樟树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立案后逃避侦查的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杨某甲在追诉时效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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