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012002********,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晚,周某某、杨某某、陶某某、熊某某等人在厍东关豪响KTV给陶某某过生日喝酒,酒后周某某与熊某某因口角纠纷,周某某与熊某某双方邀约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杨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陶某某参与斗殴,但斗殴开始后,杨某某没有动手。
本案现有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同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熊某某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