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9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2日,朱某某、宿某甲因在QQ上留言引发矛盾。宿某甲邀约宿某乙、齐某某帮忙,在丹棱县北环路金鹰国际大门外,对朱某某进行殴打。朱某某被打后将此事告知罗某某。罗某某安排人前去帮忙。在丹棱县东环路国家电网保安室,朱某某与宿某乙发生口角并用矿泉水瓶子砸向宿某乙。
罗某某在朱某某被打后,电话给宿某乙要求在九龙广场解决此事。并邀约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和姜某甲(已死亡)等人。之后安排彭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尹某某、敖某某等人。宿某乙邀约被告人车某某、黄某某等人帮忙。
双方在丹棱县九龙广场碰面。罗某某要求宿某乙赔偿朱某某医药费遭拒绝。进而敖某某和车某某发生争执,敖某某踢了宿某乙一脚后,车某某持橡胶棍殴打敖某某,进而双方在场人员发生互殴。罗某某持皮带殴打车某某,致车某某右耳廓皮肤挫裂伤。车某某等人见状逃跑,被罗某某纠集的人追逐。经丹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
之后,双方再次约架。罗某某等人在丹棱县九龙广场处集合后,罗某某安排姜某甲、彭某某到其出租房内拿了砍刀和钢管,并将工具分发给在场的人员,其中姜某甲、彭某某持刀,其余人员持钢管。众人沿丹棱县七里路经新村路步行至丹棱县城北市场巷道内等待。车某某受伤后,在丹棱县齿轮厂宿舍院坝内,电话邀约被告人瞿某某、姜潘帮忙打架,被告人宿某乙到丹棱县国家电网保安室内拿了三根橡胶棍后回到丹棱县齿轮厂宿舍院坝内。车某某、瞿某某、姜某乙一人持一根橡胶棍。
宿某甲在丹棱县新村路一小卖部买水时,被罗某某等人遇见,罗某某等人欲对其实施殴打时,宿某甲电话通知宿某乙等人,告知其被罗某某等人围困。宿某乙等人接到电话后,跑至丹棱县新村路与城北市场岔路口,双方持械互殴。彭某某持刀将瞿某某背部砍伤,经丹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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