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楼**号,现住凯里市**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2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2日凯里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5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人伙同刘某某、杨某乙(已判刑)等人在凯里市沿江路红岩村路口公路上与唐某某(己判刑)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双方斗殴人数合计近50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