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1

机密★1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9********,穿青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纳雍县公安局逮捕。

值班律师陈亚婷,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纳雍县**乡**村村民钟某某(另案处理)与本乡**村村民徐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7月30日,钟某某和徐某某相互加对方的QQ号码,双方在QQ聊天的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相互对骂并邀约打架,期间,钟某某的朋友范某某、宋某甲(均另案处理)也加徐某某的QQ号码与徐某某互骂,并邀约打架。次日,双方在QQ号上约定化作乡枪杆岩停车场斗殴。钟某某邀约宋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宋某甲,宋某甲邀约杨某某、宋某武等人,由杨某某骑摩托车搭载钟某某、范某某及宋某某来到化作乡枪杆岩停车场。徐加云邀约龙某某(15岁)、赵某某(14岁)、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械来到化作乡枪杆岩停车场,钟某某、杨某某、宋某某、范某某先去将徐某某围住,钟某某、范某某殴打徐某某,范某某持械去掐住曾某某的脖子,被曾某某持刀将其肩部、右腿砍伤,经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主动到纳雍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入所人员健康体检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钟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佐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积极参加他人采用暴力结伙斗殴,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从犯,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