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62********,满族,高中,**公司**段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小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巴林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 月10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9月23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投资张某某开发的**工程,先后投入500 万元,张某某为杨某某出具了投资500万元的收据;2014 年10 月,因主体工程一直未施工,杨某某决定撤资,并与张某某协商500万元算做借款,利息2分。2015年杨某某被返聘回**工程,同年11月26日,张某某向杨某某借款40万元用于给工人发工资。
2017年7月,张某某与杨某某再次协商,张某某欠杨某某54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工资等合计1300 万元,张某某给杨某某写了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的1300 万元的借款协议并签订了以**工程在建楼房为抵押的借款抵押合同。2018年10 月29 日,杨某某以张某某欠其1300 万元为由,将张某某起诉至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并称这1300 万元是其借给张某某的本金,要求张某某归还其1300 万元本金及从2014 年07 月30 日至2018年10月29日的利息。
2019 年1 月16 日,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3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07月30日起以本金1300 万元按月利息利率2% 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张某某、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540万元本金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与张某某最终协商一次性归还其人民币1300万元,包含2013年底至2017年底的利息和两年的工资,基本在合理范围内。虽然杨某某将540万元利息等算作借款本金提起诉讼,对借款数额做了夸大的陈述,但并非完全凭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其与张某某之间本身存在民事纠纷,并未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也未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其提起诉讼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
根据本院检察委员会2020年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巴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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