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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假诉讼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6********,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镇**幢**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单某某(另案处理)、沈某某(另案处理),为能让债务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在多起被执行案件中优先偿还自己的债务,单某某、沈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恶意串通,伪造证据,以捏造的事实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致杨某某前妻罗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工资卡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冻结,侵害了罗某某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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