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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发票案)_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91********,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出生地即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朋友廖某某找到杨某某,让其帮忙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罗某某,在明知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购买了1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27.4万元。发票销方为资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方名称为绵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票号码为0928****-0928****。交易完成后廖某某按照票面价格的3%支付了3万元给杨某某,杨某某将2.8万元开票费转给了罗某某,余下的2000元作为介绍费收取。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二千元违法所得由本院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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