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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发票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5********,汉族,本科文化,长沙**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社区车站南路**号**优壳**栋**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19年10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5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长沙**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冲抵公司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征收基数,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杨某某指使公司会计李某某对外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李某某在杨某某的指使下通过微信联系专门从事虚开发票业务的张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分三次从其手上购得以湖南**广告有限公司、长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商贸有限公司、湖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广告有限公司名义向长沙**策划有限公司虚开的发票28张,价税合计235万,并向其支付开票费共计37600元。该28张发票当时已全部做成2018年公司成本费用入账。案发后,大拿公司主动将购买的28张发票“冲红”。2019年7月30日,大拿公司实际缴纳了577632.8元的企业所得税,并缴纳滞纳金17328.98元。2019年10月9日,经公安机关与杨某某联系,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上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执照、记账凭证、税收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时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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