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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发票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址为涿州市**乡**村**队**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次业务合作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闫某某要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出具发票。2018年2月1日张某某在没有货品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2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通过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十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结算工程尾款。涉案发票号为39839102至39839112,价税合计人民币110万元,涉案税额共计人民币32038.8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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