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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发票案)_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68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建设公司的四川分公司的会计,做帐时因公司购买材料未开发票,通过微信与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刘某某将开票信息发给左某某(另案处理),左某某在明知四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公司的四川分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两公司名义为**建设公司的四川分公司虚开发票共计十张,价款10000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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