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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发票案)_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江西省南昌县东新乡**村**村**号**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与景德镇忠锦建材有限公司发生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代开发票的小广告联系,以支付1%的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从景德镇忠锦建材有限公司给其伯父杨长金杨某2挂靠的江西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虚开45份票面金额合计45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杨某某使用上述发票与江西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时,发票被拒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国家税款损失13.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款13.5万元,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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