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职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拉友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1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长谦,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

本案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2月2日、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18日、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5日,李某某(另案处理)与贵州中耀矿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签订托管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将中耀公司委托由李某某负责经营。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杨某某与广西河池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进行煤炭交易的过程中,伟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覃某(另案处理)为抵扣该公司煤炭交易税款,经杨某某介绍并联系李某某向其购买发票。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伟业公司为抵扣税款而虚开增值税发票,仍虚构中耀公司与伟业公司之间的煤炭交易事实,先后向伟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6张,共计票面金额人民币15291623.93元,增值税税额共计人民币2599576.07元。伟业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全部用于抵扣税款。经税务机关核查,伟业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河池市金城江区税务局补缴增值税人民币2533738.24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但伟业公司抵扣税款已全部补缴,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