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街道**花园**号,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室,系上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等人在实际经营上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期间,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收取3%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价税合计金额2,816,2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09,191.4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海**有限公司于公安机关立案前已补缴全部涉案税款。上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退出违法所得的开票费84,48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证人杨某乙、黄某某、谈某某、张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证明、情况说明、自纠情况说明、电子缴款凭证、上海**有限公司受票明细及资金收支明细梳理表证实,上海**有限公司自2015年至2016年收受的上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4份,价税合计金额2,816,200.0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09,191.45元。

3.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交易明细、中国银行青浦支行交易明细证实,上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账户以及其财务刘某某的个人账户之间的转账情况。

4.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证实,三家涉案公司的经营信息情况。

5.本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上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退出违法所得的开票费84,486元。

6.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到案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上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本院扣押的赃款84,486元移送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