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三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住天津市南开区**道**花园,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于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间,找另案被告人李某某从*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丙有限公司,找另案被告人宋某某从*丁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戊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涉及虚开税款合计122283.73元。所涉及税款均已补缴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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