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二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1310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原廊坊**电动车有限公司、廊坊**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乡**村**街**排**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原廊坊**商贸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2月至3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明知廊坊**商贸有限公司接受销售方为洪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的情况下,受单位领导指派,参与资金回流、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后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申报抵扣,税额人民币269820.5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他人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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