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经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78********,汉族,高中文化,镇江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在镇江市润州区**路**宿舍**号**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挂靠镇江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为少缴税款,在与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某(另案处理)约定以开票金额8%至9%不等支付开票费,向陆某某购买由**公司向**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价税合计1654020元,税额共计240327.68元,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40327.68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全部涉案款240327.68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款人民币二十四万三百二十七元六角八分依法交由镇江市税务机关用于补缴税款。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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