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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61966********,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机械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本案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至2018年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食品公司总经理武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机械公司为**油脂集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金额1128632.48元,税额191867.52元,价税合计1320500元(已认证抵扣)。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观上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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