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平阳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小区**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能够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由杭州**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72666.43元,并用于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已退出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工商注册材料、扣押清单、平阳县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退税证明;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同案犯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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