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77********,户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单元**房,住南宁市兴宁区**园**栋**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是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在无业务往来情况下,经江某某介绍,杨某某以**公司名义向广西**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5张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67694.85元。杨某某拿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税务机关抵扣了相应税款。案发后,2018年9月17日**公司向税务机关缴(退)了增值税及滞纳金75987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缴退了全部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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