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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小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份,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从徐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安徽**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价税合计总额为2717846元,税款合计394900.67元。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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