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460号
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柯桥**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7********。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绍兴柯桥**绣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经营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柯桥**绣品有限公司的过程中,由于缺少进项发票抵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了开票单位为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品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绍兴柯桥**绣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合计79914.55元,价税合计55万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柯桥**绣品有限公司已补缴增值税79914.55元。
本院认为,绍兴柯桥**绣品有限公司、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已补缴增值税款,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绍兴柯桥**绣品有限公司、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