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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刑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52********,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盐山县******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公司取得**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59980.92元,税款66834.82元。后将这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局予以抵扣。2017年9月20日杨某某补缴全部税款。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补交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完税证明复印件、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补缴税款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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