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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6〕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5*********,汉族,专科毕业,住河南省永城市****号。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商丘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15年1月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交警队抓获,2015年1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商丘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商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上旬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河南**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按照王某某的指使,以河南**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河南**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6份,金额77785321.04元,税额13223504.63元,价税合计91008825.67元;在此期间,河南**有限公司在没有接受相应运输劳务的情况下,让睢县**运输有限公司、 睢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睢县**货运有限公司和睢县**物流有限公司向其虚开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37份,金额3244650.01元,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收到上述运输企业虚开的运输后将其认证抵扣,共为**公司抵扣税款227125.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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