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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刑检刑不诉〔2017〕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77********,汉族,中专,无,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行贿罪,经洮北区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6年4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杨某某、陶某某、任某某想要把位于民生西路13 号楼大门南栋北自己、租住的门市房加装门斗,由于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属于违章建筑,城管没有批准。后由张某某联系,四人商量每家出5000元钱,由张某某出面,给当时任城管局长的罗某某送去2万元。罗某某收到2万后,同意这五家安装门斗。2016年3月7日,白城市规划局认定这五家门斗属违法建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社会危害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洪石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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