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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行贿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汉族,大专文化,原任盐城市****街道经济服务中心党总支副书记、经济服务中心主任,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盐城市**区,住盐城市*****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盐城市盐都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该委补充调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8日将此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3年5月至2016年中秋节前,在先后担任盐城市****街道经济服务中心党总支副书记、经济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为谋取个人职务晋升,先后多次向原盐城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耿某某(已判刑)贿送合计人民币4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3年5月间,为谋取个人职务晋升,在耿某某办公室向耿某某贿送人民币10000元。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4年春节前及中秋节前,为感谢耿某某对其职务晋升的关照及继续得到关照,在耿某某办公室分别向耿某某贿送人民币5000元和5000元。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5年春节前及中秋节前,为感谢耿某某对其职务晋升的关照及继续得到关照,在耿某某办公室分别向耿某某贿送人民币5000元和8000元。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6年春节前及中秋节前,为感谢耿某某对其职务晋升的关照及继续得到关照,在耿某某办公室分别向耿某某贿送人民币4000元和5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某某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27日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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