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同案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同案人曾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租用本市天河区**路**号**座副楼一楼、二楼,注册成立广州**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州**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租用本市番禺区**路**巷**号**楼作为仓库。该公司利用微信平台在全国范围内投放广告,虚假宣传**公司壮阳产品功效,面向全国不特定被害人销售壮阳产品,骗取巨额钱款,由此形成了一个组织紧密、管理严格的特大电信诈骗团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同案人曾某某的妻子,其将名下银行卡交付给同案人曾某某使用。
2018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其同案人抓获归案,缴获作案工具手机、电脑、银行卡、涉案壮阳产品一批。经核实,涉案所销售产品均不属于药品,不具备治疗功效。经检测,缴获的轻盈御方(莱菔子覆盆子代用茶)、宋景悍根方(黄精蛹虫草代用茶)、草本御根方(黄精蛹虫草代用茶)、黄精扶元茶(代用茶)、鹿血多肽压片糖果、牡蛎多肽压片糖果、御戈蛹杞鹿血粉固体饮料、人参黄精培元膏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经司法鉴定,截至2018年12月,该电信诈骗集团通过上述作案手法共骗取3550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6141858.0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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