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蒙古族,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41962******** ,拘前住在吉林省前郭县**镇**街**委**组,户籍地: 吉林省前郭县**镇**街**委**组。曾因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被乾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现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1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29日前郭县公安局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前郭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26日一次退补,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前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0年春天,以虚构其本人在查干花林场有作业地对外承包为由,骗取安某某承包费6.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前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隐瞒饲料地处分权事实不清,主观非法占有安某某承包费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