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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69********,汉族,初中,现住南阳市宛城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8月5日,我院退回补查侦查一次。2020年9月4日,红泥湾公安分局补查重报。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张**向周**借款,周**向郑**借款40万元后转借给张**,之后张**一直未能偿还借款。2018年9月,张**在已经将南阳**小区1号楼2单元2004室房产卖给他人的情况下,伪造了该处房屋的房屋安置补偿合同,骗取周**、郑**的信任,2018年9月10日,张**、杨**夫妇在南阳宛都公证处与周**的侄女周**签订该套房屋的转让合同(转让价格80万元)并办理公证,后以周**的名义将该套房屋卖给郑**,骗取郑**80万元(其中40万元抵扣2018年2月的借款)。 2019年6月,郑**去**小区看房时发现已有人购买该套房屋并居住,向公安机关报警。2019年7月15日,张**家属与被害人郑**达成和解协议,并于7月15日、7月24日分两次退还郑**损失共计80万元,取得郑**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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