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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山东省博兴县人,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村1。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5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617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7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镇**村杨某某2018年11月28日到兰陵县兰陵镇王某某经营的彩钢瓦店,以推销彩钢卷的名义诈骗其四万余元。杨某某主动到我局投案自首,并将违法所得五万元上交我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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