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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里坤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312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住巴里坤县大红柳峡乡驻哈密园林场**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巴里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巴里坤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巴里坤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将出生日期由1963年变更为1960年从而达到符合退休的年龄要求,并将伪造的身份证及户口本通过杨某一(另案处理)递交社保部门办理提前退休,至正常退休时,杨某某从2010年6月至2013年9月共领取养老待遇40279.2元。2019年8月20日巴里坤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案发后,杨某某退回1860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案款186000元,其中40279.2元属违法所得,由本院没收并上缴国库,余款145720.8元退还杨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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