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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1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常德市**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案人李克明等人(已起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于2019年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5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3月30日、6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30日、7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先后三次伙同他人采取任意占用、强拿硬要的方式催讨债务。具体行为如下:

1.2018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同案人肖文、刘士平、龙过、唐某某、高某某、管某某等人以被害人钟某某还款逾期为由,将钟某某的汽车偷开回公司扣押以此胁迫其还款。

2.同年3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同案人刘士平、龙过等人来到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催讨债务并与徐某某父母发生激烈争吵。

3.同年3月30日12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同案人刘士平、管某某在常德市交警一大队附近找到被害人康某某并将其非法控制在**公司逼取债务,三人逼迫康某某向公司交纳2100元后继续强迫其签订8.4万元的还款承诺书,当天16时许,康某某找李某某作担保后才同意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借款合同、中介服务合同、补充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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