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路居委,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岚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在日照市岚山区***街道***居委拆迁评估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骗取拆迁补偿款突击建设,并联系张某(已起诉)予以虚假评估,后送给张某现金5000元。张某将突击建设的附属物予以测量评估,帮助杨某某虚增12286.14元。案发后,杨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12286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房地产估价合同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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