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11993********,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武功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份以来,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均另案处理)为股东的西安**有限公司,开发了具有操纵数字货币价格功能的**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同年10月份,梁某甲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提供给杨某乙、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运营,并收取研发费及技术维护费。2018年8月,杨某乙、王某甲等人开始运营具有上述相同功能的**平台。杨某乙、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募梁某丁、涂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组成讲师团队、业务团队和操盘手团队,诱骗被害人购买PCE、RTC等数字货币并操纵数字货币价格走势,导致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等数百人亏损,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款。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为王某甲团队运营点业务员,其负责注册及购买微信号、股民信息,添加大量股民为微信好友,后通过介绍股票讲师等手段,让被害人进入事先准备好的交流群,引导被害人进入直播室听取梁某丁等冒充景某某讲师、林某某讲师等身份讲的关于股票买卖的战法课程,同时利用多个微信号在群内当托烘托讲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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