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6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5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6月22日补查重报。
老河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杨某某的朋友曹某某(不起诉)通过“橘子发卡网”以2000元购买了53867QQ号的账号申诉资料,通过申诉将密保手机修改至自己名下,进而修改密码,取得该QQ号暂时登录的权限。之后,曹某某将该QQ号挂在“****”网站以1.3万元售卖。2019年12月30日,王某某通过网友“天成”(身份不详)联系到曹某某购买53867QQ号。随后,王某某委托枣阳人刘某某到老河口市与曹某某交易。次日,因曹某某在襄阳上学,其让前来老河口市的刘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交易。12时许,杨某某与刘某某见面后签订了“QQ号码转让协议书”。13时许,曹某某成功提交密保手机更换申请并截图发给杨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收王某某付款后,微信转给杨某某1.1万元。2020年1月1日,王某某发现密保手机申请更换失败,刘某某与杨某某、曹某某交涉未果,于1月2日报警。杨某某、曹某某亲属已退还王某某2.1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杨某某伙同曹某某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曹某某没有取得53867的使用权,且与王某某的交易是虚假交易,不能证实杨某某和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曹某某确实通过QQ申诉取得53867的使用权并与自己手机号绑定,曹某某“成功提交密保手机更换申请”(审核期12小时)不能证实是53867的更换申请,该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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