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三部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2001********,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市奉贤区**镇**村**号。2020年4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谎称可以订购同年12月22日举办的易烊千玺演唱会的门票,以支付定金、门票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8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1000元。
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亲属已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杨某甲的陈述;2、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3、《谅解书》、《刑事和解书》;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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