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4日、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5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6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5日下午,周某某(未成年人分卷处理)从殷某某处借到车牌为苏G****白色广本CRV汽车一辆,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明知该汽车不是周某某所有,且周某某对该汽车没有处置权的情况下,与周某某商量将该汽车抵押给别人借钱,用于杨某某赌博。后两人开车至东台市区,途中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王某某,向王某某谎称该汽车是其所有,在王某某要求周某某出示汽车行驶证时,周某某谎称“出来的着急,没有带”。12月25日晚,周某某与杨某某在东台市**镇**南路**浴室将该广本CRV汽车的钥匙交给王某某,抵押骗得人民币30000元。后周某某将其中的13000元借给杨某某用于赌博,剩余17000元被周某某、杨某某挥霍一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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