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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7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向被害人马某某出售的两辆摩托车为报废车的事实,通过微信骗取马某某支付的购车款共计人民币6850元。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销售二手电动车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购车款人民币900元,后未发货。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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