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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住乾安县**街**委,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10月21日退回乾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1月3日退回乾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0年10月份,连某某伙同其岳母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为高某某办理中国石化**分公司的正式工作为由,诈骗高某某母亲张某某人民币1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乾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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