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8********,纳西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丽江市公安公安局古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杰强,李丽森,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将本案退还古城分局补充侦查,古城分局于2020年6月12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杜某某11.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杨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不清,杨某某是否将收到的款项用于贷款不清,故认定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