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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号楼**房**号,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保候审。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飞某某、陈某某、普某某、张某某、李某已、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7日、2020年9月11日二次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10月11日退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3日、8月28日、11月1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是2011年至2015年加入李云的皇家资产解冻项目,拿李云的物资和收取“关系费”、“跑腿费”,受李云委托,替李云对接国家机关办理解冻皇家资产的手续,然后把解冻出来的属于李云的皇家资产拿给李云。

2012年左右,李某甲在社会上跑自己的皇家资产骗局,在缪某某的介绍下李某甲认识了杨某某,杨某某自称在北京有关系,能帮李某甲到北京把皇家资产的手续办成功,从而让李某甲能顺利的把自己的皇家资产从银行里面拿出来。李某甲相信杨某某之后,杨某某让李某甲提供物资和资金给自己,自己带着物资去北京帮李某甲办理手续。2012年至2015年间,杨某某以去北京帮李某甲办理皇家资产为由骗取李某甲约50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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