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保某某,云南翱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袁某某宣称其认识重要领导身边的人,可以给袁某某介绍工程。2017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了个人消费,向袁某某虚构介绍人要借款、买家具的事实,袁某某信以为真后转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人民币3150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袁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袁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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