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8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广州市**电器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对杨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飞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报请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杨某某诈骗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批复,本院对杨某某诈骗案有管辖权。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营广州市白云区**电器厂,该厂在2019年年初更名为广州市**电器有限公司。2017年4月,杨某某在明知广州市白云区**电器厂未达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情况下,伙同广州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修改了其公司的营业收入额、研究开发费用金额、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使得广州市白云区**电器厂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政府财政补助人民币30万元,事后广州市白云区**电器厂分得人民币12.1万元,广州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得人民币17.9万元。2020年4月15日,杨某某家属退还赃款3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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