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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3********,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2月,杨某甲得知凯里市政府对农村户籍人口购买凯里市上马石生态移民房有政府补助的政策。杨某甲在明知其不符合购买生态移民房资格,到凯里市**镇**村**组找到其堂兄弟杨某某、杨某乙、杨某丁,以该三人户籍在凯里市购买房子,随后杨某丁、杨某某、杨某乙将各自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提供给杨某甲。杨某甲得到杨某丁、杨某某、杨某乙的户口本、身份证后,杨某甲以杨某丁、杨某某、杨某乙名义先后到凯里市三棵树镇政府、凯里市扶贫生态移民办公室签署《凯里市扶贫生态移民申请书》、《凯里市生态移民审批表》、《凯里市扶贫生态移民安置房出售合同书》和支付购房款补助的余款共计149597.24元,购买了富康居3-3-3-301(杨某乙,面积为51.57㎡,政府补助36000元)、富康居8-3-5-501(杨某丁,面积51.57㎡,政府补助36000元)、富康居8-3-5-502(杨某某,面积50.57㎡,政府补助36000元)三套生态移民房并领取该三套房屋钥匙。

2018年,杨某丁、杨某某、杨某乙因其名下购有国家生态移民房,未能享受危房改造等国家扶贫政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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