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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栋**单元**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27日、6月24日至7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4月29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害人刘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宇飞大厦,被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承包云南磷矿项目需要活动费为由诈骗797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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