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小区**组**号,暂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号,案发前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岭贵,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陕西大厦等地,以帮助被害人林某某(男,24岁,四川省人)销售字画为由,意图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因被害人察觉而未果。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在我院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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