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20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至3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夷某某(不起诉)在崇州市**镇**村**组杨某某家中,冒充贷款平台客服,虚构以为被害人曹某某办理贷款需要服务费、手续费、保证金、解决信用问题等各种理由,使用微信多次骗取被害人曹某某钱财共计6198元。事后夷某某、杨某某亲属向被害人曹某某退赔并取得了曹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且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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