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奈曼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参与“北京赛车”赌博输了24万元后,编造各种理由向崔某甲、崔某乙借款35万元,崔某乙的妻子房某某将钱打入杨某某的农业银行的账户内,杨某某立即将所有借款全部用于“北京赛车”的网络赌博,并于当日将35万元借款全部输光。次日杨某某为了将输的钱赢回来,继续编造各种理由,分别向阿某某、崔某乙、刘某某等人借款16万元,继续用于“北京赛车”网络赌博,于当日将16万元借款全部输光。同年 12月11日,崔某乙等人向杨某某催款,杨某某没钱谎称自己被骗了,遂到公安机关报假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奈曼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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