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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910******,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村**组**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释放并执行。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17日,被害人吴某某购买杨某甲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村**组的一块地基准备建房,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得知此事后,虚构能够帮助吴某某找关系建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于2016年8月15日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6.5万元。后吴某某在西秀区东关办大水沟村购买的地基上建造一栋房屋,但因没有建房审批手续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遭强行拆除。案发后,杨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6.5万元后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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