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公民身份号码:5321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海宁市**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害人王某某通过一款名叫“**陪练”的手机APP认识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之后王某某让杨某某陪练一款名叫“**精英”的网络游戏,并互加为QQ好友。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购买手机及游戏辅助软件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4000元人民币。之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又以借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000元人民币。因无法偿还钱款,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从QQ好友中删除,致王某某无法与杨某某取得联系。
综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6000元人民币,全部款项由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6000元人民币,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赔偿款收到条,谅解书;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诈骗数额刚刚达到立案标准,归案后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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